貨物稅稽徵規則  車輛類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38條
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 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

前項非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