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附則 ( 97 年 07 月 15 日)
第43條
本辦法所用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

第44條
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三條之 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

第4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