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調查與審定 ( 97 年 07 月 15 日)
第30條
經依第十八條核准重估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之日起九十日 內,發出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如因案情複雜,未能於上述期間內審定 者,得延長之;延長最長以九十日為限,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通知辦 理申報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