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調查與審定 ( 97 年 07 月 15 日)
第27條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檢送之附表不全,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 逾期未予補送者,應就其已送之附表部分與有關之帳冊文據調查核定其重 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