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重估申報 ( 97 年 07 月 15 日)
第20條
營利事業遇有天災、戰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於前條規定申報期 限內辦理重估申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 准展期申報。

前項展期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