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8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 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 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 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