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7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 受領人(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 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