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5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