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4條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 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 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 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 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 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