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1條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 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 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 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