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 99 年 07 月 14 日)
第7條
設有職工退休基金之營利事業,除已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應依規定格 式申報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外,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檢具下列書表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查核:

一、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基金結算會計報表。

三、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 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 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其孳息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