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查核簽證程序與方法 ( 94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有關會計事項及納稅事務,依所得 稅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企業併購法、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有關法令之 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