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查核簽證程序與方法 ( 94 年 12 月 30 日)
第17條
課稅所得額及稅額計算之查核:

一、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之扣除: (一) 核對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餘額是否正確;查明本年度是否合於扣除 規定。 (二) 其有合併或分割情事者,應與相關文件核對,查明是否合於扣除規 定;及本年度得扣除金額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二、免稅所得: (一) 其屬專營或兼營建屋出售者,應查明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是否依 規定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二) 其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應查明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是否 依規定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三) 其依法享受免徵所得稅獎勵者,應查明是否已取得核准證明等各項 規定文件;核對帳簿、憑證、文件等資料,查明是否合於規定免稅 要件;是否仍在免稅期間;免稅所得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有關計 算方法、公式、成本費用之分攤歸屬等計算過程並應詳予說明。

三、國外及大陸稅額之扣抵: (一) 查明是否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 查明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四、投資抵減稅額: (一) 核對期初尚未抵減餘額,查明有無超過規定抵減年度項目;核對結 轉金額是否正確。 (二) 依投資抵減項目別,逐項抽查本年度投資支出是否合於規定適用要 件;是否取得核准證明等各項規定文件;各項支出之入帳基礎是否 正確;是否取具合法憑證。 (三) 查明本年度各項投資支出總額、抵減率、可抵減總額是否依規定正 確計算;申報實際抵減稅額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