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查核簽證程序與方法 ( 94 年 12 月 30 日)
第16條
關係企業交易或關係人交易達規定揭露標準之查核:

一、複核委任人提供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相關資料,以審查或抽查方式 ,執行下列查核程序,以佐證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一) 上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資料。 (二) 投資架構圖及長、短期投資明細表。 (三) 持股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持股最高者之股東名冊資料。 (四) 副總經理層級以上及直屬總經理部門之直屬主管或派任於另一營利 事業董事之人事資料。 (五) 董事會會議紀錄、交易契約、融資契約、背書保證契約、合資或聯 合經營契約。 (六) 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相關科目,其有明細分類帳者,查核至明細分類 帳;其無明細分類帳者,查核至總分類帳;並抽核相關憑證資料。

二、複核是否依規定備妥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及移 轉訂價報告或依規定得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等。

三、複核移轉訂價報告: (一) 取得移轉訂價報告,並揭露報告出具人姓名。 (二) 複核移轉訂價報告內容,是否包括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受控交易 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遵循常規交易原則相關資料;選定可 比較對象相關資料;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相關資料;選定之最適常 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 用之理由;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依 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結論。 (三) 複核移轉訂價報告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其應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 之調整情形。

四、複核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 (一) 取得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並揭露報告出具人姓名。 (二) 複核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其應按常 規交易結果調整之調整情形。

五、複核預先訂價協議年度執行報告: (一) 取得預先訂價協議及年度執行報告資料。 (二) 查核年度執行報告之假設條件、關係人、關係人交易類型、關係人 交易條件、訂價原則、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等,是否與預先訂價協 議內容相符。

會計師已踐行前項查核程序,因未能獲得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致無法 查核規定事項並作成查核結論者,應於工作底稿及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 敘明已踐行之查核程序、查核發現之事實及無法作成查核結論之理由。

第一項之移轉訂價報告、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及預先訂價協議年 度執行報告應編訂於工作底稿內。

前三項規定,自會計師辦理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 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