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查核簽證程序與方法 ( 9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條
損益各科目個別查核規定:

一、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 (一) 核對相關帳簿憑證,查明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與本年度總 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差異數之調節有無錯誤或不實。 (二) 有銷貨退回者,應查明是否取具合法憑證、收回存貨並作沖轉紀錄 ;有銷貨折讓者,應查明是否取具合法憑證。 (三) 有代銷業務者,應就其合約文件與相關帳簿憑證資料核對,查明委 託關係是否存在,代銷記錄是否正確。 (四) 易貨交易或以貨抵充價款者,應查明估價標準,並核對相關帳簿憑 證資料。 (五) 分期付款銷貨者,應查明損益計算方法是否合於規定,損益計算是 否正確。 (六) 承包工程者,應查明損益計算方法是否合於規定,損益計算是否正 確。 (七) 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者,應查明損益計算方法是否合於規定, 損益計算是否正確。 (八) 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者,應查明是否合於規定,並取得合法憑證。 (九) 交換資產者,應查明估價標準及交換損益計算是否正確。 (十)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 房屋合併銷售時,應查明房屋款及土地款之劃分情形。 (十一) 其有退稅款者,應查明退稅款之處理是否合於規定。 (十二) 採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應查明是否合於規定要件,利息收 入與手續費收入之計算是否正確。 (十三) 其他重大應行查核事項。

二、營業成本: (一) 抽查原料、物料、商品之入帳基礎是否合於規定,並取具合法憑證 。 (二) 進貨或進料發生損失者,應查明是否受有保險賠償,是否取具合法 憑證;其有退出、折扣、折讓情形者,應查明是否核實列帳。 (三) 外銷事業,有進口原料者,應查明其稅捐之處理,是否合於規定。 (四)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期初盤存,應查明 是否與上年度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未經核定者,是否與上年度 申報之期末盤存數量及金額相符。 (五)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成本計算,應查明 計算方法之採用,是否合於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六) 製造業之原料耗用,經簽證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者,應查明製造過 程相關帳證表單及成本紀錄是否確實合於規定,並將查核內容、程 序及結論作成翔實紀錄;經計算超耗者,應敘明所依據之耗料標準 、計算方法及內容。 (七) 如有廢料及下腳,應查明其處理,是否合於規定。 (八) 直接人工與各項製造費用支出,除應與原始憑證帳表紀錄核對勾稽 外,應參酌其成本會計制度,就生產過程各項相關紀錄,互為勾稽 查證,比較分析其正確性。 (九) 營建業建屋出售者,應查明其銷貨成本之計算方法,是否合於規定 ;計算是否正確。

三、各項損失及費用: (一) 應查明有無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 (二) 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應查明是否依法律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 准。 (三) 應查明是否有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項目;或依規定應轉列資本支出 之項目;或依規定應轉列遞延費用之項目。 (四) 應抽查損失及費用之列支是否合於規定,並取具合法憑證;其有限 制規定者,應查明是否超越規定之列支標準。 (五)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者,應查 明其是否合於分攤要件;分攤計算標準及提供文件是否合於規定; 計算之分攤費用是否正確。 (六) 中華民國境內總公司,將管理費用分攤予其境外分公司負擔者,除 比照前目規定查核外,應查明總、分公司合併申報後,該管理費用 有無重複列報情形。 (七)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分攤共同費用者,應查明費用之 分攤是否合於規定、計算是否正確並取具規定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