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查核簽證程序與方法 ( 94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資產負債淨值 (業主權益) 科目共通查核規定:

一、總分類帳各科目帳載期初金額與期末金額,應分別與上年度資產負債 表及本年度資產負債表逐一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 額核對。

二、與上年度金額作比較,其有大幅變動者,應查明並分析原因。

三、對大額或性質特殊之項目,應核對相關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 科目歸屬及入帳基礎是否正確;並複核是否為關係人交易。

四、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核對各項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 ,查明有無誤列、漏列或虛列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