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6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 核及簽證:

一、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

二、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等親內 之旁系血親之關係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