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5條
會計師申請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財政部應即通報稽徵機關,並於網 站公告,異動時亦同;其不具稅務代理人資格而擅自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者 ,稽徵機關除不受理其代理案件外,並應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