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4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 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 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