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14條
稽徵機關對於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除對所提供之查 核報告、查核工作底稿以及其他有關表報說明尚有疑問或認為尚有應行查 核事項,得向該會計師查詢,或通知會計師限期補具查核說明文件,或通 知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並備詢說明外,應就書面查核認定。但會 計師逾期未提送帳簿文據或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 時,稽徵機關得直接向該委託人調取帳簿文據查核。

稽徵機關得視人力許可,對前項書面查核認定案件,定期實地抽查,惟經 實施評鑑績優者,其受託代理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得免予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