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13條
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 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方法為:

一、查核簽證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 證及有關文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作適當之更正、調整與說明,翔實記錄工作底稿並提出簽證申報查核 報告書;其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並應附委託人當期與前 期之資產、負債、損益比較分析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代辦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 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 有關文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擇要核對,其有不合規定者 ,應予調整並加具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