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 105 年 05 月 10 日)
第12條
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依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違反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涉有違失者,稽徵機 關應視其情節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