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藍色申與核定 ( 82 年 04 月 23 日)
第18條
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查核其帳簿文據時,應通知藍色申報人提供資料說明 ,其有第十一條委由會計師為代理人者,並應通知其代理人出席答詢。

藍色申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前項出席及答詢,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