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
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規定加徵滯報金;其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
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
規定加徵怠報金。
營利事業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但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
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加徵滯報金;其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
徵機關送達核定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加徵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