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扣繳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4-1條
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應填 發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 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 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 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 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 填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