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扣繳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2-1條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 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 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 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 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 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 ,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