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調查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6條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 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 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