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調查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4條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 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 起七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