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調查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3-1條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 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 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 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