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調查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0條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 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

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 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 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