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暫繳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9條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 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