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暫繳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7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 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 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 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 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 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