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3-1條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 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 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 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