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2條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 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 ,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 得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