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8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