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7條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 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 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 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 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 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 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 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 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 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 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 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 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 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 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 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 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 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 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 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 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 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 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 支特別交際應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