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6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