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7條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 ,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 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