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6條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 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