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綜合所得稅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7-3條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