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綜合所得稅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6條
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 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 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申報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