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綜合所得稅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4-3條
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 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 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