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獎懲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4-1條
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 ,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 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 置或記載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