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獎懲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1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或未 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 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 、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 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 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一千五百元之罰 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 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 理人或執行業務者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 於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