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獎懲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0-2條
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 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 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 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