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獎懲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8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 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 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 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 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 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 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 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 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