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獎懲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8-2條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 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 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