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獎懲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3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 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 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 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給獎金。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