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自繳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2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 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 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 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 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本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