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名詞定義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條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 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 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

一、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 訂契約者。

二、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 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三、經常為其所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